个人信息权利极简史
(原标题:个人信息权利极简史)
文/高玉翔
8月20日审议通过并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涵盖了全部GDPR规定的8项个人信息人格权,某些方面甚至更加严格。
《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历经4年数易其稿,其间不断加入个人信息反对权、可携带权、不受制于自动化决策权等相关内容,反映了个人信息人格权逐渐回归个人的过程。
本文历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个人信息权利的变迁,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行业影响做了展望。
前言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反映了全社会个人信息权利的觉醒,也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趋势变化,更将对相关行业造成巨大的影响。
昨天篇
一、个人信息权利之痛
一直以来,我国缺乏针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法规,因而在法律上,互联网用户很难主张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置、使用授权等权利,很多情况下,用户不得不通过个人信息来交换一些APP服务的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加工、转售也无法由用户自己掌控。未经同意即采集个人信息、超范围申请和使用用户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严重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情况在2016年出现了转变,当年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的8项权利。自此以后,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一次审议稿)》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二审稿和三审稿则分别于2021年4月和2021年8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最终在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具体修订过程可见《2017-2021: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演变》)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三审稿再到终稿,步步趋严:
一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加重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增强了个人的权利;三审稿则更加犀利,直接针对具体问题开刀: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未经用户同意买卖个人信息、不得大数据杀熟、个人数据可携带。
自此,个人信息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
今天篇
三、回归个人的个人信息人格权
3.1 个人信息人格权的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保护个人信息的人格权,这项权利为国人广泛知晓是在GDPR出台以后。
GDPR规定了数据主体的8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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