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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若干治理和法律问题

编辑:健康网 时间:2024-01-15

(原标题:元宇宙的若干治理和法律问题)

年度热词:元宇宙(Metaverse)2021年12月元宇宙(Metaverse)入选《柯林斯词典》 2021年度热词、《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 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当之无愧成为年度热词。

一、元宇宙的概念理解

1、元宇宙这一说法怎么来的?

比较公认的说法是,Metaverse(元宇宙)一词诞生于尼尔 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创造了Metaverse一词,最早翻译成“超元域”,“虚拟实境”。在《雪崩》中,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Metaverse(元宇宙)并非以往想象中扁平的互联网,而是和社会高度联系的三维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平行,在现实世界中地理位置彼此隔绝的人们可以通过各自的“化身”来互相交流娱乐。

2、元宇宙为什么大火?

2021年3月10日,Roblox以直接上市的方式登陆纽交所。Roblox是首个将“元宇宙”写进招股说明书的公司,被称为“元宇宙”概念股。Roblox提到,“有些人把我们的范畴称为“元宇宙”,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描述虚拟宇宙中持久的、共享的、三维虚拟空间。随着越来越强大的计算设备、云计算和高带宽互联网连接的出现,“元宇宙”将逐步变为现实。”

3、为什么关注元宇宙?

一方面是数字化深入发展。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我们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当今世界信息技术的主导作用、发展态势的准确把握,是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部署。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突出特征。社会发展趋势是社会的全面数据化;现代信息网络提供全新载体,融合各种数字技术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体验和效率。

一方面数字化也带来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数据保护问题。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数据,由此带来的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等问题不容忽视。根据Canalys的最新报告“网络安全的下一步”,2020年数据泄露呈现爆炸式增长,短短12个月内泄露的记录比过去15年的总和还多,全球各行业正在遭受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数据权益问题。如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构建的国际税收规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报告估计,欧盟传统公司的有效税率为23.2%,而互联网平台在欧盟地区的平均有效税率仅为9.5%,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费存在严重不平衡,也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担忧和不满。平台垄断问题。数字平台发展中出现“一家独大”“赢者通吃”“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竞争规则、侵害用户权益现象凸显,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企业垄断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以传统反垄断规则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4、元宇宙具有什么特征?Roblox提出了通向“元宇宙”的8个关键特征。

Roblox提出了元宇宙的八个关键特征:即Identity (身份)、Friends(朋友)、Immersive(沉浸感) 、Low Friction(低延迟)、Variety(多样性)、Anywhere(随地)、Economy(经济)、Civility (文明)

5、元宇宙还有哪些不同理解?

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认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院胡璇认为,我们这一代的互联网是把生活进行高度抽象和折叠,下一代互联网则更可能强调虚实结合体验,把物理世界影射到虚拟空间当中去,由2D时代向全息时代发展。通往全息时代有两条路径:一是由实向虚,包括通过激光雷达或者是其他图像采集方式制作的虚拟城市,以及对人的虚拟化等。另外一条是由虚向实,借助游戏引擎让艺术家、设计者、普通人有能力生产高品质美术资源、交互和体验方式。半山智库发起人 陈序认为,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科幻作家陈揪帆认为,元宇宙也是科幻叙事的未来,这种叙事跳脱出现有和文字、影像、游戏等媒介形态,摆脱了界限感、线上线下之分,也将模糊作者与读者、消费者的身份界限。华安证券 《元宇宙深度研究报告:元宇宙是互联网的终极形态?》认为,概念上,Metaverse 一词由 Meta 和 Verse 组成,Meta 表示超越,verse 代表 宇宙 (universe), 合起来通常表示“超越宇宙”的概念: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运行的 人造空间。回顾互联网发展历程,从 PC 局域网到移动互联网,互联网使用的沉浸感逐步提升,虚拟与现实的距离也逐渐缩小。在此趋势下,沉浸感、参与度都达到峰值 的 Metaverse 或是互联网的“终极形态”。

我认为,有一张图,夕阳下的河两岸的树和房子,可以比较典型代表对元宇宙的看法。看这张图,也许河水是张若虚的,树是马致远的,夕阳是李商隐的,房子是夏威夷的,只有你是当下的。

再从几个概念来理解什么是元宇宙。技术角度:元宇宙是web3.0实现数据归用户所有;应用角度,元宇宙是传统物理现实、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的融合;经济角度,元宇宙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融合各种数字技术的业务模式创新;治理角度,元宇宙是跨地域网络空间治理;时空角度,元宇宙是拉近时空距离的零时空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开放智能经济生态。基于数字基础设施所具有的身份、资产、交易独立性/公共性,实现智能化交易,构建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社会等新型活动模式。

6、如何迈向元宇宙?

我们借用《上海市数据条例》的框架来比较具体说明。即统筹兼顾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发挥数据关键性作用(培育要素市场,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数字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产品服务交易数字化),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形成基于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是元宇宙的基础要素。

具体而言,数据充分流通利用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关键。数字经济的本质是跨越信息化飞速发展带来的数据孤岛,跨越和整合不同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系统与实际业务操作即线上与线下的各种不同场景数据化向交易智能化跨越。数据充分流通利用是提升产品和服务体验的关键。区块链技术应用可以实现数据跨主体、跨区域维护和利用,让服务和交易更逼真、可信,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提升服务体验。区块链产业生态的构建,可以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数据充分流通利用是实现用户权益的关键。如,以游戏玩家视角来看,一方面,因为目前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打通和形成一个整体,虚拟资产无法顺畅地在现实中流通,现实资产也无法在虚拟世界不同生态之间流通。用户在一个虚拟生态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不能有效在其他虚拟生态中得到体现;用户在虚拟世界中与现实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无法有机地相互体现。

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交易智能化平台是元宇宙的关键基础设施。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平台是元宇宙应用的全新载体。从象、数、理三个方面理解元宇宙。象指具体载体,即构建于平台之上的各种应用和服务;数指内在规律,即平台的合约、规则与算法;理指核心竞争力,即平台的可信与可用。元宇宙世界中,当平台核心竞争力不在,那么人基于不再具有共识而离开,各种应用也随之转移。我们已经发现,基于区块链应用的共识转移是很快的。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平台是元宇宙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前虚拟世界的底层基础设施是由单一运营商或少数几个运营和控制,运营环境和运营基础设施及用户提供和产生的数据权益均掌握在运营商手中,而且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甚至将其关闭。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全新载体。将物理现实、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的融合,将数字经济构建于全新载体之上。元宇宙将各主体、各生态之间的数据资产整合、流通,将线上与线下数据资产整合、流通,以智能化交易形式构建了元宇宙的经济生态。

作为所有数据来源的人是元宇宙的主体。人决定平台的生存与发展。平台或社区是元宇宙治理的关键,人是元宇宙治理的核心。因为算法规则是平台社区治理的关键,平台通过规则与算法的可信与可用来形成共识。数据来于人,而搜集、处理和利用哪些数据,取决于算法。因此人是核心,算法是关键。人是算法与应用的核心。智能化交易的载体是智能合约,但智能合约服务于人的需求。同一个应用场景可能需要多种智能合约的融合。人是数据价值的核心。需要打通哪些数据,如何打通,以及如何交易,这些都取决于人。跨越数据孤岛基于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是实现向生态开放和交易智能化为特征的全新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要素。

二、元宇宙的法律和治理问题

法律和治理问题有三个大的层次,分别是数据、权益和资产;平台、算法和应用;活动、治理和安全。关于数据、权益和资产。数据处理活动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数据处理活动的结果即产品和服务形成不同的数据权益。权益是从使用价值的角度,如果产生交易,那就变成资产,所以数据权益和资产会有新的表现形式和新的法律特点,这里面会有很多法律问题。数字资产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都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产生很多全新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问题。关于平台、算法和应用。这里面每个环节都有很多法律问题。未来的元宇宙平台应该是一个不受任何控制的,不能被某一个运营商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算法的规制包括算法的公开透明以及伦理评估。目前我们已经开始关注算法的约束,比如对算法的告知义务,不能有歧视性等。而应用中的智能合约产生的问题跟现在合约的关系以及在制订、履行中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活动、治理和安全。人是元宇宙的主体,人的活动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人基于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应该承受相应的风险,这个逻辑未来不管什么时候都是成立的。而治理,未来治理形式会有新的变化,人基于同一个应用但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一些违法行为,我们是针对这些不法行为要怎么样监管,怎么进行一些国际间的协调、地区间的协调。数字经济伙伴计划(DEPA)里针对数字经济条件下怎么样来协调提出了一些方案,DEPA强调地区之间的互操作、可兼容,DEPA规定了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但承认每个国家有自己的主权,每个国家有自己的监管,但同时要求明确企业的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另外,区块链整个网络来说不能作为一个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但是在链上活动的人应该承担活动的主体。关于程序开发者,记录信息的人跟设计开发程序的人和使用程序 的人,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本文根据张烽律师在2021发展与管理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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