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保健食品“坑老”
前有《售价5000元的保健品进价仅9元》,后有成本14.6元的淀粉丸摇身一变售价数千元,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屡禁不止。
不少老人面临不同程度慢性病的困扰,对生病和死亡的畏惧,让他们对保健品有着更高的需求。在一起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中,骗子所售产品声称包含铁皮石斛、壁虎骨等28种名贵中药,以夸大其词、虚假宣传,骗取了不少老年消费者的信任。但是该不法商家经营者被抓获后供称,他不仅从来没有见过生产厂家,甚至连产品有什么生产资质都不了解,不清楚这个产品到底是什么。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年度消费维权年主题调查结果显示,从消费者反映的最不满意服务类别来看,“保健品”始终是重灾区,虚假宣传是其中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在虚假宣传的加码之下,一些商家为了高利润铤而走险,兜售假冒伪劣保健产品;另一方面,中老年消费群体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保健品市场需求逐年扩大,一旦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很容易被不法商家钻了空子。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此类“坑老”案件犯罪成本越来越低:只需要几秒钟的转发和不分时间地点的聊天,就很容易吸引来对健康问题极为关注的老年消费者。
虽然国家的打击力度也在增强,但是不法商家的犯罪手法也越来越“高明”,比如采取“不见面”的隐蔽交易方式,将生产和销售等多个环节一一拆分、层层隔离风险等,都给公安机关的溯源打击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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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
相关部门正在创新手段,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掌握相关经营主体信息,一旦经营出现异常,立刻开展线下摸排,对犯罪行为露头就打。
一方面,相关部门正在继续加大对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完善立法监管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宣传方式,对模糊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监管部门提出要促进源头治理,让监管由“事后查处”更多的向“事前预防”转变。
不少商家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后,瞄准老年消费群体,安排业务员伪装成电视购物健康顾问、专家学者、电商主播等,对老年人精准推荐产品。由此可见,督促电商、物流等相关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每一个环节入手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也很关键。此外,不少地区还开始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普宣传工作,帮助老年消费群体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理念,强化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提升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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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擦边球”
大多数购买过保健食品的消费者都知道,保健食品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天蓝色呈帽形的“蓝帽子”标志。但是原有保健食品标志规定对图形比例、颜色标准等具体内容并没有做出详细要求,企业标注存在一定差异,也有不少品牌打“擦边球”,利用类似图案混淆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了《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保健食品标志框架、图形比例。基于美观性、实用性相统一原则,《指南》优化了标志中图形和文字细节要求。标志沿中间线呈左右对称结构,视觉效果均衡,考虑“保健食品”书写特点,在保持宽度的基础上,确定字样高度及宽度比例,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广告中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可按照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在保健食品产品运输箱、中转箱等包装材料上规范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知识经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做到“一看二查三辨”:一是注意查看销售场所资质,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保健食品,特别要注意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销售备案编号),网络购买要留心店铺资质,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二是要查验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认准“蓝帽子”标志;三是要注意辨别宣传广告内容,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更不能代替日常饮食和其他正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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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无理由退款”机制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其中针对“一老一小”群体的保护机制引发行业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设置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类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另外,网络消费的便捷也让很多不了解手机操作的消费群体有了新的烦恼,给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不少地方提出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有的App通过自动续费优惠吸引消费者选择,如果忘记取消就要花“冤枉钱”,深圳要求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扣费的金额和方式等信息;在服务期间,要为消费者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深圳特别提出经营者需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预付式消费问题,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都进行了预收款监管的实践,进一步从合同、第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来源丨《知识经济》
作者丨丁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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