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正在推进中 主要用于系统性重大风险处置
(原标题:银保监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正在推进中 主要用于系统性重大风险处置)
3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用于系统性隐患的重要风险处置措施,发挥常规化的功能处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在基金的收费方面会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施差别化收费,以更好的平衡好风险收益和责任。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和技术安排,尽快推动相关的工作落地,为重大风险的处置积蓄好后备资金。
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一、当前我国部分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请问银保监会将采取哪些政策措施支持纾困?
答:近两年来,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从大局出发,持续加强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金融服务。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顺利转换,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民航业、文旅业、线下零售等多个行业专项纾困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定恢复。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金融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强化监管引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实抓细已出台各项支持政策落地,助力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恢复发展。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二是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三是推动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根据相关行业企业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四是鼓励保险公司优化保险产品,做好理赔服务,为疫情可能导致企业停工等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五是加大监管引导,围绕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要求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户力争高于去年。
二、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对实体经济会有哪些积极影响?
答:近期,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助力“新市民”在城镇更好安居创业,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一是促进创业就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信用状况评估技术,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
二是满足安居需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助力培训教育,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对“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提供金融支持。
四是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主动对接有关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监管部门将积极向地方党政汇报,推动出台配套政策,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逐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近日,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正式开业,请问它的定位是什么?后续有什么发展安排?银保监会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还将有哪些新举措?
答: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的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将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我们鼓励该公司在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管理机制制度方面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养老金融试点。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其将重点发展养老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计划等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陆续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总体来看,试点进展顺利,各方反映良好。
一是2021年6月,六家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22年2月末,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7.18万件,累计保费4.72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超过1.2万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已逐渐为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已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并将养老保险公司纳入试点。
二是2021年9月,四家理财子公司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四地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与一般理财产品相比,养老理财产品突出“稳健、长期、普惠”特征,更符合老百姓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目前,已有多只试点产品顺利发售。通过认真评估和总结经验,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从“四地四机构”扩大到“十地十机构”,同时外资控股的贝莱德建信理财公司也加入试点,并将于近期推出相关产品。
此外,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计划试点正在抓紧筹备。同时,我们近期推出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建设,鼓励其参与养老金融改革,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有序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立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主动探索创新,推出更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优化管理机制,以新颖的业务,优质的服务、审慎的经营,开创养老金融发展的新局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请问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目的是什么?如何落地实施?
答: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呈收敛态势,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内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经济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较大,金融风险处置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化解风险的资源储备。在国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相关工作正在研究推进,初步考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安排,尽快推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重大风险处置积蓄好后备资金。
五、近期,银保监会牵头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问这两个基金在防范化解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什么样的功能?
答:保险保障基金和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基金分别成立于1995年和2014年,从成立至今较好地发挥了行业互助保障作用,确保信托业和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总体风险可控,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广泛认可。为适应新时代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发挥行业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银保监会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优化了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机制,增强了基金费率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升了基金的可持续能力,为处置高风险机构、维护保单持有人和信托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和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银保监会正在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对两个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适时发布。
六、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情况如何?下一步银保监会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进一步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在支持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股权三者的占比保持在近60%。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3.2万亿元,其中投资债券9.1万亿元,投资股票2.5万亿元,股票型基金0.7万亿元。此外,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管理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余额3.2万亿元,主要投向债券、股票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
一是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渠道。支持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投资公募基金等方式,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支持保险资金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参与资本市场。
二是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做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安排,保持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稳定。
三是修订完善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规则,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加大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力度,加大对股票、债券等投资支持力度。
四是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引导保险机构牢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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